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7-11319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省民政厅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7-11319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省民政厅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有 效 性: 有效
省民政厅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 7 9 18 日,省政府印发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 7 2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发文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工作,对于依法 保障特困人员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明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和工作要求。

  二部分政策内容明确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对象范围、供养方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和供养办理的基本规定

  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组织领导制度衔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和政策宣传等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是供养标准更加明确供养标准方面,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是对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基层民政部门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二是供养内容更加全面我省《实施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供养内容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特困人员进特殊保障的具体规定;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服务费用如何解决明确了具体规定,即“丧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三是供养管理更加规范。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契约精神,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