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
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农垦改革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明确发展定位和目标
夯实农垦国有属性根基,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聚力打造科技、绿色、质量、品牌“四个农业”示范区,全面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到2028年,农垦现代企业制度全面确立,土地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格局基本形成。到2030年,垦区粮食单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左右,全省农垦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较基期实现“双翻番”,培育壮大一批大型农垦集团和现代化骨干企业,成为推动农业强省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持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
(一)全面推进公司制改制。2026年底前,属地政府制定农垦改革方案,“一企一策”完成正常生产经营农场公司制改制,保留原农场字号;符合条件的市(州)组建1-2个农垦集团,2027年底前完成由属地政府出资、授权管理的区域性农垦集团组建并实现实体化运行。推动组建省农垦联盟。支持农垦集团通过股权调整、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跨区域整合资源(含参场、鹿场、果树场)。探索通过托管、协作等方式将同类企业纳入集团管理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健全符合农垦特点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选优配强企业领导班子。农垦企业合并、分设、体制调整等重大事项,须征求省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严禁擅自下放、解散或撤销。
(二)强化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对符合移交条件且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农垦企业,适时启动向国资监管部门划转程序。开展差异化绩效考核和企业履行使命任务情况评价,重点聚焦企业经营效益、土地利用效率、粮食产能、职工收入及生态保护等关键指标。
三、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26年底前,建立健全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台账,由属地政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农垦企业落实缴费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妥善处理职工未参保、断缴、欠缴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要做好配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推动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向全省统一标准过渡,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实现与全省政策统一。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
(四)提升垦区宜居宜业水平。引导职工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与农垦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职工招录和培训体系,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2027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工作,将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整体纳入当地乡村建设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执行行政村同等标准。
四、全面规范土地经营管理
(五)强化国有土地资源管理。2026年底前,属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国有农垦企业土地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完成土地资源清查,将数据纳入土地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统筹推进未确权争议地确权发证,各级法院开辟农垦土地纠纷审理绿色通道,依法支持企业收回被非法侵占的土地。
(六)规范土地承包租赁行为。属地政府组织农垦企业集中整治国有农用地租期过长、租金过低、承租面积过大、无合同经营等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合同。统一参照农业农村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内容。对新开垦土地、退休职工退还地、合同到期地、依法收回地等纳入企业公管范围,实行统一经营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发包。严格职工与非职工身份认定,企业领取薪酬人员严禁承包土地,严格执行职工“退休退地”制度。职工退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由其在垦区务农的子女依法依规优先承包经营,企业可统筹调整地块。非农场职工严格按市场价格承包经营,属地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置过渡期,推动职工子女及家属等土地承包费用逐步与当地市场价格接轨。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转租第三人的,须经企业同意并备案,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七)提升统一经营服务水平。国有农场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全面推行“四统一”(统一产业规划、统一生产作业标准、统一技术标准规范、统一品牌销售),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体系。在稳定职工承包权益前提下,理顺经营管理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推进集中连片经营,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牧业,加快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五、有序推进资产处置与投融资
(八)稳妥推进土地资产化资本化。落实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部署要求,探索推动国有农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程序和标准。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厂房、仓储设施、场部旧址等存量资产。
(九)因地制宜开展农垦企业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农垦专属信贷政策,开发长周期、低利率金融产品,精准匹配农垦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在符合融资合同约定和金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垦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融资资金及经营收入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投向农垦主责主业,属地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滥用。
(十)规范资产资源监管。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收回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按规定予以补偿。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将土地、林木等资产资源以无偿划拨、抵押担保、经营权流转等方式用于非关联性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严格管理归属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农用地资产化、资本化行为,化解国有农用地流失风险。
六、加快打造“四个农业”示范区
(十一)强化科技农业赋能。依托“院校+农场+基地”协同机制,推动优势农垦企业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站和品种展示示范片。各农垦企业遴选核心农场开展智慧农业试点,建设一批“耕种管收”全环节智能化现代农场,切实增强综合生产能力。
(十二)深化绿色农业建设。推动西部垦区建设鲜食玉米、杂粮杂豆、中药材等耐碱作物绿色高效种植示范基地。支持垦区建设秸秆收储加工中心。加大农垦企业盐碱地改造力度,坚持以种适地,大力发展茭白、冰麦、小龙虾、大闸蟹等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推广稻渔综合种养、种养循环等生态模式,打造“一田双收、生态循环”示范样板。加强绿色、有机、名优特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实现“三品一标”全覆盖。
(十三)提升质量农业水平。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区域现代农事服务中心,统一制定主要农作物种植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标准、产后处理规范,为本地和周边农户提供标准化育秧、植保、烘干、仓储服务。各农垦集团核心农场率先实现“地块有档案、投入有记录、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全程可追溯管理。
(十四)做强品牌农业矩阵。构建以“中国农垦”为引领、“吉字号”为地域标识、企业自主品牌为支撑的三级联动品牌体系,确立吉林农垦品牌的主体地位。各农垦企业立足资源禀赋,“一企一品”培育1—2个具有地域特色的优质子品牌,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深化市场对接,统筹线上线下渠道,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提升品牌溢价能力。
七、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区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每年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农垦改革专题汇报,评估各地农垦改革发展情况。属地政府每半年专题研究农垦领域改革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农垦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精准纾困解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农垦行业管理体系,履行行业指导管理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确保垦区社会稳定。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将农垦纳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和经济发展规划,属地政府安排项目时要加大农垦支持力度,稳步增加对农垦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依法落实农产品相关免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业信贷担保和政策性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查处侵犯农垦企业权益行为,确保农垦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