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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3478
分  类: 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3478 分  类: 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九条平台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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