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
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中共吉林省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建设年”的方案〉的通知》(吉发〔2022〕6号)精神,加强简政放权工作规范指导,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为基层赋权工作,结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扎实有序推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和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严格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形成赋权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赋权清单要按规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司法厅备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职责清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赋权承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要主动跟踪了解乡镇(街道)赋权承接事项的运行状况,积极协同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省、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一区域内各赋权承接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实施规范,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司法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