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抚松县
大沙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2〕25号
抚松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抚松县第二饮用水水源(大沙河)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抚政文〔2020〕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抚松县大沙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抚松县大沙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4.598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75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840.47米高程线下的上大沙河河道,及844.5米高程线下的上小沙河河道区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道)两侧边界外延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4.423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840.47米高程线下的上大沙河河道,及844.5米高程线下的上小沙河河道区域;陆域范围为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对应的河道两侧第一道分水岭以内的非水域区域。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