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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5630
分  类: 办事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1〕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5630 分  类: 办事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1〕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
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
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1〕1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对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并确定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清单公布后,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保留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其他证明事项。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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