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调整和龙市松月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1〕62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调整〈和龙市松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请示》(和政报〔2020〕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和龙市松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和龙市松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101.9608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851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对应565.9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不超过水库挡水坝、和龙至荒沟公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43.7405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库区水域,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河道(宽度约100米)区域;陆域范围为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所对应的汇水区域(不含一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面积约58.0352平方公里,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000-8000米的河道(宽度约100米)及其对应的汇水区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