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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36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36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调整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1〕2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松政文〔2020〕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调整后的松原市龙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2.18平方公里,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81平方公里,范围为龙坑水源地管理处围墙至龙坑沟西、南、东侧外沿线最高点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37平方公里,范围为龙坑水源地管理处围墙以南,西、南、东侧分水岭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水源地西、南、东侧截洪沟防护工程建设,切实发挥截洪沟的污染物拦截作用。同时,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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