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
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0〕9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松政文〔2020〕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12.19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44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其中: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94.46米高程线下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两侧沿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其中: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1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94.46米高程线下的区域;陆域范围为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两侧沿江边界至松花江国堤以内的区域(含国堤)。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沿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防护工程和措施,切实发挥松花江国堤的污染物拦截作用。同时,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附件: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拐点坐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