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全面启动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完成全省范围内除国家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具体内容以清单划定为准)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配合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河流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其中原则上省级管理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市域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或指定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市(州)管理的河流由相应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县域河流由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直接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省、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具体以划定的自然资源清单范围确定。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湿地、草原按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分布在自然保护地的湿地、草原不单独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森林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原则上,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市(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由市(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县(市、区)属部门管理的规模较小、相对分散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具体以划定的自然资源清单范围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其中部、省两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数据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要及时汇交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工作安排
从2019年起,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省域全覆盖。
(一)谋划准备阶段(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本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的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其他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属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在此基础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靠。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结合划定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省级确定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2021年、2022年分年度逐步扩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依据资源清单和工作任务,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重点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进行)。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稳妥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承担由省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在配合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安排部署,合理有序展开,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具体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规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管理,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自然资源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自然资源登记簿和附图应当采用电子介质,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要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攻坚力度。各地要调动精干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全力以赴推进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积累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工作能力,为全面铺开夯实基础。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科学精准的原则统筹攻坚,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四)落实经费保障,抓好宣传培训。各地政府要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别予以充分保障。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做好政策解读解答,取得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主动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水平,着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高素质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