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抚松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9〕59号
抚松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准抚松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请示》(抚政文〔2019〕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上报的《抚松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并将该水源保护区名称规范为抚松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调整后的抚松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28处饮用水水源组成,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25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3处,总面积约31.91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5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1.35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附件:抚松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一览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