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
吉政发[1990]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贵、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为了对“三乱”进行综合治理,省政府组织人员对一九八五至一九八九年期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含有收费、罚款、摊派內容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一九九O年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吉林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办法》等六个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烟草专卖管理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附:关于废止的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内容
一、《吉林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办法》(1988年8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2号令)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控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2月23日吉政发[1989]13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投机倒把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年11月4日吉政发[1985]166号)
四、《吉林省厂矿企业办学和集资办学试行办法》(1985年2月9日吉政发[1985]26号)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产(商)品质量法规企业实行处罚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8号令)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薇菜干、蕨菜收购管理的紧急通知》(1986年4月15日吉政发[1986]56号)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1988年3月8日吉政办发[1988]18号)中关于对擅自从外省采购调拨卷烟没收、罚款的内容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3月6日吉政办
发[1989]18号)中关于对擅自从外省采购调拨卷烟没收、罚款的内容
九、《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89年7月30日吉政发[1989]50号)中关于对销往省外饼粕、饲料收取资源保护费的内容。
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饲料工作和外销饼粕糠麸及饲料管理意见的通知》(1989年10月10日吉政办发[1989]51号)中关于对销往省外饼粕、饲料收取资源保护费的内容。
十一、《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1985年11月3日吉政办发〔1985〕163号)中关于收取代售票服务费的内容
十二、《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10月23日吉政发[1985]154号)中关于加收私人摩托车管理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