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
省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批复
吉政函〔2008〕65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拟请省政府改变〈使用土地批复〉(文件)形式并继续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依法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权的请示》(吉国土资发〔200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意见书》(国复〔2008〕6号)的有关要求,即行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报告的通知》(吉政办发〔1988〕57号)。停止颁发“使用土地批复”,参照国务院审批土地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建设用地批复,具体格式参照国土资源部批复形式。
二、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省上报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审查、会审后,分批向省政府报告审查意见,并附项目用地名单。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建设用地批复,注明“经省政府批准”,加盖省国土资源厅公章;属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下发批复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下发批复。
三、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审批全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情况,每年按季度报省政府。年底汇总,并同时呈报全省建设用地审批分析报告。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