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定于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下午3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届时,国务院领导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精神,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安排部署国庆节 “黄金周 ”和党的十七大期间以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议地点
省分会场设在省政府全体会议室(省政府新楼1楼111会议室);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分会场设在当地电信局电视电话会议中心。
三、参加人员
(一)省分会场。
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在长的中省属企业负责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邀请省委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1位负责同志。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分会场。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与会人员范围参照省分会场确定。
吉林铁路办事处、通化铁路办事处和在长春以外的中省属企业在单位所在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
请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将在省分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于2007年9月19日15时前电传省安委会办公室。
请各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会场。联系电话:0431 —85800108、85800112(传真)
附件:省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省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直机关党工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农委、商务厅、卫生厅、林业厅、文化厅、建设厅、交通厅、国资委,省安监局、煤炭局、国防工办、编办、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煤监局、气象局、地震局、旅游局、粮食局、民航吉林安监办、长春铁路办事处,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烟草专卖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省民航机场集团、省电力公司,武警总队、省交通管理局、省消防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