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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558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 〔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558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 〔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 〔2009〕2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普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省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根据国发 〔2009〕23号文件精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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