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5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 (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 (星期六)、13日 (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 (星期日)、25日 (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 (星期日)、10月9日 (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国办发明电 〔200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