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5〕1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4月1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八日
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县域突破”战略的实施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变“快走”为“快跑”,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资本准入领域。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全民创业新格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鼓励民营经济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二、降低工商登记注册条件。县(市)间组建跨县域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子公司可从5个降至3个。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企业家到城镇兴办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并购国有企业,其登记注册不受身份、地域限制。农民兴办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新设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农民进城兴办个体工商户,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农村流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商贩免予工商登记。下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权,有条件的工商分局(所)可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放宽企业冠名权,县域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具备条件的优先予以核准。
三、培育壮大县域企业家队伍。千方百计提高县域企业经营者素质,将企业家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培训计划。依法保护企业家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对投资大、提供就业岗位和纳税多的企业经营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应有的地位和荣誉。
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通知》(吉政明电〔2003〕1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1号)要求,在资金和政策上积极支持专业合作、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劳务输出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调整和放宽乡(镇)、村级专业协会法人登记条件。履行法人登记的农村专业协会,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有联系地址和方式,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明确的,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允许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跨地区发展会员、办企业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五、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才支持。鼓励省内外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市)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鼓励科技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或担任经济技术顾问,允许以技术参股,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对县域经济重点项目所需引进的人才,各级人事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随来随办。每年选送一批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经纪人到省内有关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素质。在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评选中,增设农村实用人才申报类别,每次评选入选比例不低于10%。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放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政策,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一切歧视性规定,使农民进城务工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权利和待遇。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允许有稳定收入、固定居所的农民到城市、城镇安家落户,免收进城落户户籍管理费用。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七、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加强当地及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强化劳务协作交流,不断拓宽输出渠道,提高组织化输出程度,努力构建完善的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跟踪服务、权益保障和信息提供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能力。本着民办公助原则,在省级扶贫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与财政、农业、劳动、教育部门的培训资金捆绑使用,补贴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
八、抓好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超前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构筑与区域环境、资源相协调,以优势产业为依托的工矿、商贸、旅游、农业产业化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体系,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平台。参照国家重点镇标准,确定我省重点镇,做好与国家支持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对城镇具有商业价值和经营价值的土地、设施、环境及其他各种要素实施资本化运作,吸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联营、项目融资、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九、完善现行扶持“十强镇”发展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省“十强镇”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发〔1995〕2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办发〔1999〕36号)。允许省“十强镇”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机构个数和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灵活设立机构。设在省“十强镇”的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建立健全省“十强镇”财政体制,设立独立的一级国库。在省“十强镇”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卫生防疫、环保(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除外)等各项税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省、市州、县(市)留用部分全部留给或返还省“十强镇”,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赋予省“十强镇”政府一定的综合执法权,县(市)级政府可将有关执法部门权限委托给省“十强镇”政府,并做好指导和协调。
十、建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5-2007年,对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省财政全部返还给县(市),由县(市)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级分成。2005-2007年,省财政从县(市)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后,其余部分通过支持项目建设方式,全额返还给县(市)。
十二、支持县(市)招商引资。2005-2007年,对县(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建企业投产后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分享的40%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县(市),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十三、鼓励市州加大对所属县(市)的财力支持。各市州要切实履行“市管县”的责任,积极支持和帮助县(市)解决加快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市州给予县(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按1:1比例配套增加该市州对所属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市场开拓、农业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小城镇发展、人才开发、第三产业贴息、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对县(市)发展县域工业、建设现代农业、资源转化、发展民营经济、引进人才及出口等方面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市州财政对下安排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县(市)配套。
十五、全面落实国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给予我省“三奖一补”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要全部分配给县(市),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
十六、对金融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收回抵债房产、土地应缴纳的契税税率下调到3%;对金融机构处置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按变现增值额计算缴纳;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下调到3%。
十七、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
十八、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实行鼓励农民创业经营的税收政策。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改进对纳税企业服务。强化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除专项、专案检查和举报、协查检查外,2年内免于检查。在税收行政处罚上实行教育为主,除严重的偷骗税外,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处罚。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予以提供。
二十一、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人民银行要正确运用再贷款等手段,增强农村信用社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能力。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互助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要增加在县域的贷款规模,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应调整信贷投放方向,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额度,加大对农畜产品加工项目的投入。加快县(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省里要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二、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给予特殊支持。凡是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对需国家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十三、妥善处置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
二十四、促进未利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方式,集体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土地使用权可延长至50年,在使用期内允许依法流转。
二十五、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力度。对于已经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同时,将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省级分成部分,优先用于安排县(市)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
二十六、扶持县域矿产资源勘查。对铜、铅、锌、地热等保障程度低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大中型矿业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的勘查,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勘查等,经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探矿权使用费。
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省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安排重点县(市)重点矿区、矿种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
二十七、赋予国家县域经济联系试点县(市)以市州级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除属国家审批权限的事项,继续按现行程序报批外,涉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跨县(市)项目的建设管理、森林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市州审批或由市州审核后报省审批,其余市州政府审批事项,均授予试点县(市)政府行使,由县(市)自行审批。
二十八、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发放与检验、农机驾驶员证照发放与检验、农机维修点资格检验等审批项目,下放给县(市)级有关部门管理;落实卫生监督管辖权调整意见,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者外,由各县(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申办国际、国内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报省政务大厅审批(审核)。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不能取消的要研究提出向县(市)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县(市)、市州审批的意见,对确实不能下放或委托的,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主动服务。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保留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二十九、实施抓强扶弱“双十工程”。从2005年起,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选择10个经济基础比较好、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比较强的县(市),赋予市州级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力争5年内有2-3个县(市)进入全国经济百强县行列;选择10个经济基础较差、综合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帮扶,签订帮扶责任状,采取派干部、引技术、包项目、筹资金等一系列力度大见效快的措施,确保5年内每个县(市)上1-2个左右全局的骨干项目,实现地方财政收入超亿元。通过抓强扶弱,推进强县腾飞,弱县提速,带动中游县(市)奋力赶超,实现全省县域经济整体跨越。
三十、强化对县域经济的考核机制。对县域经济发展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对考核优秀的,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并将考核情况与县(市)主要领导调整任用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县域突破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