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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321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07〕12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321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07〕12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7〕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保证省政府2007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更好地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07年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省政府重大决策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检查,突出纠正整改,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导向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监督检查的目的

  通过对省级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及时地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

  在对2007年省级专项资金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资金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4亿元)。

  1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亿元)。

  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启动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

   (二)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资金(1.1亿元)。

   (三)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5000万元)。

   (四)水利基本建设资金(5000万元)。

   (五)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补助费(50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和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以资金为主线,以项目为载体,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抽查方式进行,跟踪抽查的项目资金应不少于6项资金总额的50%。

  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省级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主要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是否按照《吉林省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统一管理和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有无滞拨和挤占挪用问题。

  (二)检查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是检查项目单位对省级专项资金是否单独建账核算,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是检查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是否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有无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使用的问题。

  三是检查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过程中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问题。

  四是检查项目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五是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有无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问题。

  (三)检查项目效益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是否达到可研报告或立项报告的预期指标;是否存在高估冒算,以及因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开工和完工,是否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及时交付使用,项目是否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2007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审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配合。

  (一)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和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计划送达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的指标文件或拨款单送达省审计厅。

  (二)省审计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和指标文件或拨款单,及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方式,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内容和时间,安排各主管处室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组由省审计厅派人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三)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检查的内容和工作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审计厅及时下发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及时地进行纠正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省政府和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对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五)2007年末,要形成2007年省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

  (六)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保证省级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2007年各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1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将这项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监督职责,要与省审计厅密切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需要配合的工作积极给予支持。

  建立省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审计厅协调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监督检查的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一步伐,协调动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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