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文化遗产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3〕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引导文化遗产事业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文化遗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紧紧围绕文物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牢牢把握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依法和科学保护,立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立足于保障遗产的永续利用、促进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突出我省文化遗产区域特色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夫余、高句丽、渤海大遗址保护为核心,辽金城址群为重点,伪满时期建筑群和“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为特色的文物保护主体格局;基本形成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体系;基本形成以省级博物馆为龙头、市县级博物馆和行业重点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础扎实、重点突出、逐级多元、成熟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查清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资源底数。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工作,依法划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确保旅游等开发规划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编制全省文物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分项规划,并统筹安排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在2015年前编制完成本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同时逐步开展本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或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实施好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推进伪满国务院旧址保护与利用、龙潭山城 —帽儿山墓地文物保护旅游示范区建设;重点实施高句丽文化遗产展示线路、渤海集群保护、辽金时期重点遗址保护、长城遗迹保护、吉长地区近现代建筑群及“一五”时期工业遗产等具有影响力的项目;重点推进渤海中京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罗通山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进一步提升集安高句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综合效应。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限制文物“复建”,坚决禁止文物造假行为。要加强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各类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和长城资源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完善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重点做好本体保护维修和环境整治工作,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启动省域内汉代烽燧线、唐代老边岗土墙、金代延边边墙长城总体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实施重点段落的抢救性保护工程;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标准,推进长城资源的“四有”建设。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保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的申报、评审工作,编制现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进程中要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省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严重破坏现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名村)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把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予以保护利用。
(六)加快文物保护成果转化。各地要充分利用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示范园区、博物馆展览陈列等文物展示形式,不断提升文物开放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发挥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传承和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注重发挥文物的独特优势,发掘各类文物的自身特色,加快与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通过文化遗产的适度“物化”、“活化”,发展相关联的文化产业,逐步形成和建立布局合理、具有区域特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和旅游带,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要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项目建设为引导,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提升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层次、提高公民素质、优化城乡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的新模式。
(七)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各地要立足文物安全,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向社会公布,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定期对易受损害文物资源的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要逐步构建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监管和设施建设;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三、加快博物馆事业发展
(一)加强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博物馆建设投入,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规范博物馆设计及施工,完善博物馆风险等级制度,确保博物馆建设质量,保障馆藏文物安全,满足博物馆收藏保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等功能需要。
(二)优化博物馆建设管理体系。创新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博物馆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由政府单一办馆转变为政府、行业和社会共同兴办博物馆事业。建立以省级博物馆为龙头、市县级博物馆和行业重点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全面推进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升型转变,由封闭办馆向开放办馆转变。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要积极发展科技、艺术、自然、民族、民俗、建筑、工业遗产等类型的专题博物馆,推进生态(社区)博物馆、数字博物馆等新形态博物馆建设,引导、规范和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要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馆际合作,构建博物馆联盟等形式的博物馆资源共享平台。要重视博物馆工作的制度建设,有效提升博物馆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要求,加快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步伐,创造条件将以公益服务为主的行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体系,以满足广大民众的多样需求。丰富展览陈列内容,创新展览陈列方式,提升博物馆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公益服务功能,使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大的文化惠民作用。
(四)积极推进馆藏文物信息化建设和藏品的科技保护。拓展博物馆藏品来源渠道,丰富博物馆藏品种类,增加博物馆藏品数量。充分利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完善全省博物馆藏品数据库。研究推广应用博物馆藏品文物科技保护修复技术,有效降低馆藏文物的自然损坏率。
四、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一)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征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各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配套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进行科学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予以重点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要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要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项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三)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各地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确认代表性传承人,并鼓励和扶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性保护工作,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保护机构以及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五、明确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级政府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文化遗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旅游、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外事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文化遗产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各地要将文化遗产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要拓宽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纳入免费开放体系、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博物馆,公共财政要予以适当补贴。要构建科学规范的文化遗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体系,建立文化遗产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应我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和制度。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提高文化遗产的安全保护能力。要把确保文化遗产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建立文化遗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开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要加大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力度,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文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充实各级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力量,培养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亟需的文物保护修复、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施工等专业人才。要依托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科研教学机构的科研教学资源,逐步建立多学科、多门类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合作平台。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利用“中国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 “国际古迹遗址日”等重要节庆和我国传统节日,开展有创意、有特色的文化遗产宣传推介活动,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质量,推广保护理念,增强全省人民对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要不断提高我省文物对外开放水平,拓宽视野,推动涉外考古、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区域文化遗产事业的国际影响力。要高度关注文化遗产领域公共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做好舆论引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