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地方志关于续修《吉林省志》
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吉政函〔2007〕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地方志关于续修〈吉林省志〉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续修《吉林省志》工作任务。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续修《吉林省志》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省地方志编委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省政府:
为使续修《吉林省志》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现将续修《吉林省志》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我省自1983年开始修编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截至2003年,基本完成了第一轮修志任务,共编纂《吉林省志》89部,约4500万字。2004年,我省正式启动了第二轮《吉林省志》编修工作。颁布了《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志〉(1986—2000)编纂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吉林省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25号),召开了全省第六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和进一步推动续修《吉林省志》工作会议,制定了51条行文规范、25条质量标准和严格、科学的审稿制度。
两年来,各承编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续修《吉林省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社科院、省军区、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煤炭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26个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将承编的省志、专业志纳入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了专业志编委会,主要领导兼任编委会主任,分管领导兼副主任;设立了史志办或编辑室,配备了较得力的修志人员,保证了工作条件和经费;完成了篇目设计并经省地方志编委会讨论、修改完稿,已进入试写;搜集了大量资料,为编写志书做了基础性准备。其中,进度较快的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商务厅已基本完成初稿,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均已完成初稿的三分之一以上,省商务厅搜集的资料还及时为现实提供服务。目前,以上26个承编部门已基本上按期完成了阶段性任务。省人大办公厅、省科协、省民委、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办、省测绘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长春海关、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等13个部门建立了专业志编委会,落实了任务,配备了人员,落实了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目前正在制定篇目大纲,搜集资料。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
虽然我省的续修《吉林省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18个承编部门的续修《吉林省志》工作进展迟缓,有些部门仅仅在启动阶段,部分部门甚至还没有启动。
(一)对续修省志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领导没有到位。《通知》已下发3年,有的部门至今没有建立专业志编委会,没有确定续修省志工作的责任人,各项工作均未开展。
(二)修志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力量不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编纂一部省志、专业志,一般需配备熟悉本行业、本部门情况,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文字综合能力较强的3至5名同志。有些部门只配备了1人,无法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修志经费没有落实。部分承编部门修志工作经费没有到位,导致修志工作到现在还没有启动或者工作滞后。
(四)编纂质量不高。一是篇目设计上总体驾驭不够,逻辑不严密,分类不科学,层次不分明,章、节、目命题不准确。二是资料搜集上不全面、不深入,资料严重不足。照抄、照搬文件、规定多,缺少反映本部门工作及本行业情况的资料,难以成书。三是志体把握不准,记述方法不当。整体内容多,具体资料少;一般状况多,典型资料少;肤浅记述多,深入具体、揭示事物相互联系资料少;静态资料多,动态资料少;过程多,彰明因果少。四是缺乏著述性。对采用的资料没有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加工整理,缺乏系统性、连续性、科学性,数字不准,前后不一,记述要素不统一,表格使用不规范。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将续志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责任制。《通知》中明确规定,省志编纂工作要纳入有关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内容。各承编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修志工作经验,分析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续志规划。
(二)配备得力的修志人员。各承编部门要选配比较得力的人员从事修志工作,选好主编或主笔,实行主编负责制。除选用现职人员外,还可聘请熟悉本部门情况,有一定文字能力的退休老同志,以充实编纂力量。
(三)确保修志工作经费。省委、省政府对续修省志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承编部门对修志经费应给予保证。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省志出版后,落实编纂人员报酬。
(四)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省地方志编委会要加强与各承编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协调,分类指导,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