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气化吉林”工程等油气管道项目
建设的若干意见
吉政明电〔201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石油、天然气需求的快速增长,我省对油气管道运输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为进一步加快“气化吉林”工程的实施,推进省内油气管道项目(列入国家、省发展规划的项目,下同)建设,完善省内油气运输网络设施布局,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油气管道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坚决杜绝巧立名目收取“协调费、活动费”等乱收费现象。涉及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我省对口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进审批进程。
二、油气管道项目的场站、阀室用地为永久征地,线路工程用地为临时征地,要严格依照用地性质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三、油气管道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土地复垦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油气管道项目临时占用耕地,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税期满后正常纳税)。临时占用耕地复垦时,油气管道项目用地单位可以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占地手续和复垦验收证明,在临时占地期限内向地税和财政部门申请退税。
五、油气管道项目用地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管道沿线地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征(占)地前期工作,充分听取被征(占)地单位和个人意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征地公告发布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确定的油气管道项目用地范围内乱占、乱建、新建、扩建、续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基础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六、油气管道沿线地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施工穿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的问题。
七、油气管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期造成影响的控制性工程,在履行必要手续后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可提前开工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