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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33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06〕4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33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06〕4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6〕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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