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
有关精神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0〕1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严峻性和艰巨性
“十一五”前四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强化政策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47%,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两项指标分别完成了 “十一五”减排目标的110%和105%。但我省节能减排特别是节能的形势非常严峻。今年是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最后一年,要完成 “十一五”目标任务,单位GDP能耗要下降5.6%,主要污染物排放要实现零增长,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我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历史形成了重化工比例
偏重,高耗能产品多,一些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设备落后,生产设施老化陈旧,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多。全省单位GDP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污染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因素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气力,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当前要全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明确目标任务。2010年我省单位GDP能耗目标确定为同比下降5.6%。其中,长春市下降5.4%、吉林市下降5.7%、四平市下降7%、辽源市下降57%、通化市下降54%、白山市下降5.5%、松原市5.7%、白城市下降5.5%、延边州下降5.5%。重点领域节能目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农业下降1.45%、工业下降 7.24%,建筑业下降 3.11%、交通运输业下降4.56%,商务流通业下降5.42%,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量下降5%。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 (COD)排放量控制在36.08万吨以内,实现3.56万吨消减能力;二氧化硫 (SO2)排放量控制在36.3万吨以内,实现2.69万吨消减能力。(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厅、省农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2.加强组织领导。各市 (州)、县 (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 (州)、各部门要在7月10日前,提出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省环保厅要做好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推动工作;省工信厅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工作;统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科学核算,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公布
全省各市 (州)能耗指标;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能耗标准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强化行政问责。制定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年末,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进行责任追究,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奖励。各市 (州)、县 (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工作分工:省监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及各地方政府配合)。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控 “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控 “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审核,严把审批程序关。不能审批、核准、备案新上 “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所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节能评估审查和土地预审。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项目,要责令停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吉林银监局及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2.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今年,我省要关停小火电机组65万千瓦,淘汰85.6万吨水泥、4.5万吨造纸和2.5万吨酒精产能。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具体时间表和关停措施,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将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分工:省工信厅、省能源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配合)
(三)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开发应用。
1.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工作分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等部门配合)
2.突出工业领域,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改造等节能技术。实施吉林化纤能量系统优化、吉林碳素工艺节能改造等100个重点节能项目,力争到年底形成200万吨节能能力。(工作分工:省工信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3.继续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推广高效节能灯300万只。加快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研发进度。扎实开展长春市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在已有50辆气电混合动力客车投入公交运营的基础上,今年增加到100辆。(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配合)
(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深入推进建筑节能。结合 “暖房子”工程实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今年要改造完成500万平方米。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节能规划设计,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实施好全省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并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既有建筑要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具备条件的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建设一体化进程。(工作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省直机关带头推广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节能灯、节水器具、节能灶具推广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抓好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对省直机关80%的独立办公楼能耗实施网络在线监测,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搞好科学核算,明确能耗总量和标准,推行能耗定额管理。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都要采取能耗定额管理,年末进行统一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法制化,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能耗降低5%的目标。(工作分工:省管局负责)
(五)加强污染减排工作。
1.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消减任务。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13座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通化、白山、白城三个地级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前全部建成调试。加快实施全省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今年要达到垃圾日处理能力
4500吨。(工作分工: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全面加强监管措施,积极推进造纸行业深度治理,所有造纸企业必须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继续把总量减排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采取 “区域限批”措施,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 (州)、县 (市),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工作分工: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落实好与中石油公司的协议,加快实施 “气化吉林”工程。逐步提高天然气管道覆盖率、天然气气化率、工业用气量,增加天然气能源消费比重。继续推进火电 “上大压小”工作,推广中小城市背压机组建设,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工作分工: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配合)
2.积极开发生物质能源,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风电,积极推进水电、核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构建多元化能源保障新格局。 (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七)强化节约能源管理。
1.加强用能管理。省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推动企业由耗能大户向节能大户转变。质监部门继续补充完善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地方标准,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量化管理评价和对高耗能产品的对标工作。节能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管力度。省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用电高峰期的供电方案,积极进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要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大容量高效率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负责,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吉林电监办配合)
2.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凡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耗能限额的单位,一律按限制类收取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按淘汰类收取惩罚性电价。(工作分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吉林电监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办法,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立节能减排预警预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和各市 (州)政府组成。每月中旬召开会议,通报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产能等相关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负责分析汇总,每月20日前形成调度分析月报,上报省政府,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市 (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三级预警方式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的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 “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制定 《吉林省能耗预警调控方案》,并在三季度开展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方案。(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农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极开展节能专项督察,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违规乱上 “两高”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分工:省工信厅、省监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电监办、省物价局配合)
2.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严厉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工作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努力保障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省财政要安排资金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各市 (州)也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同时,积极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带动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工作分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吉林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及各地方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
1.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调研。抓紧研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途径、保障措施、政策体制等重大问题。(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制度建设,研究推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以及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工作分工: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吉林电监办、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配合)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
1.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各级机关要带头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培育新的消费理念,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工作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要给予曝光,大力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工作分工:请省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督促协调,推动落实节能降耗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及时向政府汇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加强部门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将差别电价、淘汰落后产能、违规工程停工、预警机制等效果好、见效快的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各项任务要尽量往前赶。要加强工作督办,对已经确定的事项及时督促落实。
(三)建立节能减排情况调度和报送制度。
各地要将本地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工作经验等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节能减排办。
今年节能减排形势严峻,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