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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28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7〕116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28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7〕116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林市、蛟河市、桦甸市、舒兰市、磐石市、永吉县、四平市、梅河口市、集安市、通化县、柳河县、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通榆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审核,符合《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同意各地所确定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表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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