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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283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7〕10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283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7〕109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0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

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政函〔2007〕10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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