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彻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精神,切实完成好我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关闭工作是实现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提升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关闭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06〕1号)有关规定。凡是2006年6月30日前经整顿验收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包括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自2006年7月起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持证生产。关闭工作至2006年8月20日前结束。
二、要充分认识关闭工作的艰巨性,严格关闭标准、严格关闭程序、严惩腐败行为。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闭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逐级严格督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关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标准按时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关闭工作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三、各地区要于7月20日前将关闭企业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于7月31日、8月10日、8月20日上报关闭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8月31日前上报关闭工作情况报告。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