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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3-0025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3-0025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政发〔201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及驻吉中直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3项,继续执行行政审批项目592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暂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管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未列入继续执行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要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新设、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要有充分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26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3项)

          3.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592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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