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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29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0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29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0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

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测绘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航空摄影是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该项业务专业技术性强,对其成果质量要求高,且涉及国家安全。

  近年来,一些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不经审批自行安排航空摄影项目,致使出现重复航空摄影和测绘现象,其航空摄影资料缺乏统一规划,不能兼顾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需要,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

  为加强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和财政资金的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航空摄影项目的报审工作,加强对航空摄影工作的管理。

  二、各类工程中含航空摄影项目的,须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测绘局窗口审批。

  三、报送航空摄影项目需提供航空摄影立项报告书并,填写航空摄影审批申请表。

  四、省测绘局要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全省统一安排的航空摄影计划,结合现有资料,综合分析,统筹考虑,及时提出审批意见。

  五、根据《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要求,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测绘单位要将测绘数据作为国家基础资料,并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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