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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5-0010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年03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吉政明电〔2005〕3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3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5-0010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年03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吉政明电〔2005〕3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3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依法行政考评

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今年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法制部门和机构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考评和检查工作。

  二、考评和检查内容

()依法行政考评。考评重点内容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履行管理职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

()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没、基金、收缴等情况的检查。主要有:1.与《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是否完善;2.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4.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5.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6.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是否存在临时工、合同工执法问题。

依法行政考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检查的具体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发文。

()专项检查。由省财政、法制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收费、罚没、基金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可以针对矛盾突出、问题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组织专项检查。

  三、考评、检查方法及时间

  今年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面考评、检查和专项考评、检查相结合。考评、检查前要实行公开预告制度,提前一个月在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布检查内容和范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收集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考评、检查。考评、检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询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查阅案卷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2005年6月18月15)

  第二阶段:考评、抽查阶段(2005年9月110月31)。省政府派出考评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阶段(2005年11月111月16)。考评检查组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情况。

  专项检查由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四、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组织好这次考评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加强软环境建设、为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任务,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评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考评检查应摸清和掌握实施行政许可及处罚等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自评阶段就要注意深入群众,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搜寻线索,并借本次检查的机会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检查的有关情况,以约束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各地新闻媒体参加此次活动的新闻宣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觉接受考评检查。被考评检查单位可以通过自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边查边改但不得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如有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自查考评情况在2005825送省政府法制办。

  ()加大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违法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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