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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3-00247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3〕12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3-00247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3〕12号)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吉政明电〔201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今年6月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连降暴雨、大暴雨,波及范围广、雨量大、落区重复、持续时间长。进入主汛期后,部分县(市、区)降雨量突破历史极值,造成严重洪涝、山洪、泥石流灾害,大量群众紧急转移,大面积农田被淹,大量民房倒塌损坏,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保障受灾群众有衣穿、有饭吃、有水喝、有住所、有伤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二、救助范围 

  因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和房屋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受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是救助的重点群体。 

  三、救助方式 

  (一)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发放食品、衣被等;对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费。 

  (二)重建(修)房补助。对房屋倒塌的受灾群众,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对房屋损坏的受灾群众,根据房屋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维修补助。 

  (三)纳入低保。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纳入相应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给予统一标准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救助标准 

  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各级政府按每人每日20元标准统一安排饮食,并保障居住、穿衣、棉被等基本生活需要,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 

  对紧急转移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方式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日30元标准,以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45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政府租房补贴的,视困难程度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生活补助费。 

  受灾群众建(修)房补助,省级原则上对倒房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费2.5万元;对损房户,按房屋损坏程度给予每户一次性房屋维修补助费1000元5000元。 

  受灾群众为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五、资金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筹资力度。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好灾区生活自救和劳务输出,努力拓宽救灾资金渠道。 

  六、具体要求 

  (一)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灾区认真、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由省直管的部门和行业所属基层单位的灾害损失由省级管理部门统计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二)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对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要通过个人申请、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的抚慰金,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要齐全完备;对临时性生活费的发放,要界定受助范围、把握标准和救助时限,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款物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审计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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