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资源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小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143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3日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为加强我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 “安全发展 ”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问题和事故多发状况。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省属煤矿(含控股煤矿)和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市县属国有煤矿、乡镇煤矿执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有关规定。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通过积极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实施 “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到2008年6月,小煤矿数量控制在300处以内,到2010年底,控制在200处以内,实现国家煤炭工业 “十一五 ”规划的要求。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1.配齐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年龄必须为60周岁以下,不能兼职。到2010年底,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小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4.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生产安全情况,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主持召开时,必须委托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载明时间、地点、资金投入、负责人,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到2010年底,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及时实测填图,并每季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同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完善地质基础工作,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不设计、不施工、不开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下 ”开采的有关规定。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完善矿井生产系统。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到2008年底,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强化矿井“一通三防 ”的技术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杜绝煤矿瓦斯事故。
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 “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煤矿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技术难题,由煤矿企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矿长、经理)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生产、安全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现场。要实行带班中井下电话汇报制度和带班写实制度,建立下井带班工作档案。
2.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 “三违 ”现象。发现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3.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和组织落实,作业人员要在技术措施贯彻簿上签字后认真执行,未接受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不得入井作业。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煤矿分管负责人,在采区投产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井巷推广锚喷、锚杆、锚网、锚索支护,巷道围岩稳定不予支护时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到2008年底,矿井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凡达不到支护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5.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矿井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贴有检验合格证,保证设备完好。严格执行《吉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做好绞车、主扇、水泵、空压机、钢丝绳等煤矿大型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各种保护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修和随负荷变化进行调整工作制度,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6.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7.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健全运输和提升系统规章制度。矿井轨道铺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选用、使用、检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提升人员时,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矿井安全人车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运送物料时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设齐各种保护。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
8.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低瓦斯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不得低于二级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不得低于三级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不低于三级煤矿含水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 “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 “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 “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9.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出规划,抓好典型,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顺利开展。到2007年底辖区内15%的小煤矿实现标准化矿井,并以每年10%以上的幅度递增,到2010年全省50%的小煤矿实现标准化矿井。
10.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作业场所防护设备与装置;职业危害检测应依托政府相关部门、省属煤矿或企业自行定期检测。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业人员上岗要进行体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2.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3.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 ”时期,我省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实施煤矿建设项目 “三同时 ”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组织施工。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建设期间突击生产,严禁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议项目在开工前,要到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推广支护改革和壁式采煤方法。井巷推广采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推广采用金属液压支护。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 “三条生命线 ”。
4.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建、改扩建矿井新掘井巷工程必须取消木支护,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或其它先进支护方式。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
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各煤矿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2.严禁以包代管或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3.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1.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2.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援。
3.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救灾,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1.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制定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逐步提高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2.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3.严肃事故查处。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暂扣两证期间矿井停止生产活动(下同),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宣传、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2.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按照当地工会组织的要求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3.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问题。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4.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政策措施;树立典型,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对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小煤矿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的小煤矿给予通报批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