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规定由部队批准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时参照直招士官的有关规定定级定衔后符合退役条件的。
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工作截至2014年1月底,具体要求按照《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后,于2014年4月中旬前移交各地。全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落实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安排工作。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本人自愿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报本级政府下达。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除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下达计划的单位外(共19家,名单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
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档案计分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后入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开具《安置介绍信》。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档案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不能享受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在校大学生、直招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政策标准发放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对2013年冬季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的计算公式是:4500元×服义务兵年限+1000元/年×服士官年限。退役士官服义务兵年限以档案记载为准。其中,我省2011年冬季征集的城镇义务兵退役后,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1年征兵优待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当地2010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放经济补助(在校大学生除外)。选择复学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征集地发放。
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官,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人员,发放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19号),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采取“订单培训”、“定项培训”、“定岗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措施办法,鼓励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的各项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强化依法安置,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处理。
附件: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安置计划的中省直单位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附件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下达安置计划的中省直单位名单
(共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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