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5〕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我省各级各类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省政府网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
二、责任主体
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单位为省、市、县三级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填报单位为本次普查范围内的网站主管单位。
三、普查内容
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见《通知》)检查网站栏目的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等。
四、时间和进度
普查工作从2015年4月初开始,到2015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统计摸底阶段(4月1日—20日)。各地、各部门要对主管主办网站的信息发布情况、内容保障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梳理,信息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发布,内容保障制度不健全的要立即完善,按国家要求必须开设的栏目要有明确的信息来源、信息发布人等基本规范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于4月20日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系统使用说明见《通知》)完成《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填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专人下载客户端软件,认真填报政府网站和栏目(系统)基本信息,将校验后生成的电子文件于4月17日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检查整改阶段(4—8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对本地区各类政府网站开展检查整改,同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填报《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要将本级政府、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网站检查整改情况于8月14日之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扣分细则,对各级政府网站进行检查和抽查,出现问题的立即责成相关单位整改。8月30日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整改情况。
(三)抽查核查整改阶段(6—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抽查核查和全国政府网站基本信息数据库公众反馈邮箱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和解决。
(四)通报总结阶段(11—12月)。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梳理、总结全省政府网站的普查经验材料。
五、组织和实施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推进各级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情况。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各级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要组织好本级政府及所辖部门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填报《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整改等有关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普查中若存在对所负责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渠道不畅通、需要跨部门协商解决等问题,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如果目前确实无法有效解决的,要关闭相应的网站或栏目。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逐级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填报信息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严重缺失或严重错误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将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更正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务于2015年4月7日前将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区)、本部门承担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报省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
传真:0431-8890440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省政府电子公文系统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转发至各地区、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