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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5-0064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5-0064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范围和时间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范围: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规定由部队批准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时参照直招士官的有关规定定级定衔后符合退役条件的。

  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工作截至2015年1月底,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吉民办字〔201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档案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后,于2015年4月底前移交各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要求,坚持依法安置,确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一)落实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安排工作。其中,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本人自愿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退役士兵安置范围,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帮助和督促下属单位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以学历等级、服役年限、专业对口等理由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有偿转移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省政府确定18家中省直单位(名单见附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其余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计划由安置地政府下达。

  各地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和《入伍通知书》的,以及档案作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不享受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在校大学生、直招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各项经济补助政策。

  1.落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发放标准的计算公式是:4500元/年×服义务兵年限+1000元/年×服士官年限。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放经济补助(女兵和在校大学生除外)。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征集地发放。

  3.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发放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教育培训要以技能培训为主,以实现退役士兵的就业目标为导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继续扩大“订单培训”、“定项培训”、“定岗培训”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鼓励各地对有创业要求和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3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4〕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措施办法,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实现就业目标。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服役贡献量化考核或服役贡献量化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面建立“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落实好各项政策规定。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附件: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下达安置计划的中省直单位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下达安置计划的中省直单位名单

(共18家)

  沈阳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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