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落实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3〕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精神,做好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实现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向基层放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决定,一律不得受理已取消、暂停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不得以其他方式搞变相审批,确保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做好培训指导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授权委托、手续移交、落实衔接等工作,适时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下放项目的承接主体、承接事项、承接要求、承接时间、操作程序等,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承接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承接机构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能够 “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
(三)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作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主体,要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绝不能因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门检查评估组,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情况开展评估问效,根据项目受理、办结和投诉等情况,及时查找不足,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督促市县两级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地实施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扎实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制定承接工作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2013年7月底前完成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衔接工作。要对承接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等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审批事项,避免主体责任不明确、项目运行不透明、服务对象不满意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承接的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 “一站式 ”集中审批服务。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以上。要做好项目跟踪问效,加强运行监管,及时总结交流工作,保证项目运行顺畅高效。
(三)明确后续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承接项目的受理要求、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实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政务大厅要通过设立意见箱和下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及时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承接项目的服务管理;监察部门要对审批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绩效考核之中,防止不按要求落实承接项目、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等行政不作为和变相审批等问题的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省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政府简政放权协调督导办公室要定期调度相关情况,通过印发工作简报、开展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政策指导,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开展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督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