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4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
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0号),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职责
(一)进城务工农民输入地政府 (以下简称输入地政府)要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其受教育环境,使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考虑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学校的收费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入学保障机制
(一)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以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同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接收就读。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住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现居住地所在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
(二)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要出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劳务 (经营)证明和居住证。
(三)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和学生档案,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对在输入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其所在输入地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学校招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具体政策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与当地居民子女相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高收费。
三、加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本学区学龄人口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要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学校完善其档案管理。要及时录入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就学、入学、退学、升学、转入、转出等学籍变动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流动儿童、少年季度报告制度。
(二)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维护就学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入学分班、排坐、奖励、评优及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和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包括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内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输入本地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和助学制度
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输入地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