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吉林省
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
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
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政府纠风办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调整和完善现行车辆通行费计量征收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合法运输,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促进遏制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办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通行我省普通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以下简称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货车通行费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合理降低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货车支付的通行费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少用路少交费、多用路多交费”的理念。
2.鼓励合法装载原则。以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为目的,确定计重收费费率标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其合法利益,对非法超限车辆收取公路补偿费。
3.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原有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4.引导发展原则。通过货车通行费计量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对“绿色通道”车辆继续予以通行费适当优惠。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对于车货总质量10吨以上货车,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通行费优惠),引导货车合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5.稳步推进原则。计重收费的试行和推广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二、计重收费的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及资金来源
(一)实施范围。经省政府批准的普通收费公路对货车逐步实行计重收费。在收费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货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客车、三(五)轮车、拖拉机仍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全省普通收费公路开展计重收费工作,在确保巩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效果的前提下,按照稳步推进原则,2009年在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超限超载较为严重的收费路段上的30个收费站试行计重收费,具体收费站如下:
2009年度试行计重收费的普通公路收费站一览表
所在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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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名称(所在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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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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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棵树(X018);牛头山、福安(G202);合
心(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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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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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珠、西阳、烟筒山、磐石(G202);蛟白、蛟河(G302);朝阳山(S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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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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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含泉沟分站)(G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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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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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德胜、友谊(G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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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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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柳河、曙光(G303);牛心顶、黑大(G202
);朝阳镇、凉水(S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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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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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含道清分站)(G201);四道沟(X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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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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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白、佟家店(S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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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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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太平川(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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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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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S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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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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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0个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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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已收费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待试行工作平稳后再逐步推广,具体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及实施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资金来源。
计重收费系统改造费用从实行计重收费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三、我省普通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货车的最大允许轴载质量(简称轴重)限值。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货车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货车各轴(或轴组)的轴载质量最大允许限值之和即为货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三)普通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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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质量≤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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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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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重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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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本费率计收,基本费率为1.50元/吨·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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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10吨之前部分按1.50元/吨·车次计收;
⑵10吨之后部分按1.50元/吨·车次线性
递减到1.05元/吨·车次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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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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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认定标准30%(含3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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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认定标准30%~100%
(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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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认定标准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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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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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质量部分按照“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计收;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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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车货总质量中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质量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计重收费标准计收;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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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车货总质量中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含100%)以下的质量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计重收费标准计收;
⑵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质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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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计重方式收取货车通行费取整方法。为方便计重收费与按车型收费方式的衔接,便于工作人员开展收费工作,货车计重收费按以下方法取整:1.计重收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2.超过10元时,计重收费费额零头实行2.49元以下舍去、2.50~7.49元归到5.00元、7.50元~9.99元归到10.00元的计费取整方法,保证计重方式收取的货车通行费个位是0或5。
(五)计重收费货车总质量取整方法。
货车的车货总质量单位是吨。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处理后,以整吨质量作为通行费征收依据。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符合办理月票条件的货车、享受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车和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免交通行费的货车,当车货总质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不含30%)时,取消相应月票货车次月至半年之内月票办理资格及相应免交通行费货车半年之内相应的优惠政策。已被取消月票办理资格及免交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货车要按照计重收费方式交纳通行费。
(四)根据《计量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收费道口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述。
(五)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式,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收费年限均不改变。
(六)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方式收费。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建议方案的提出,计重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并制定计重收费紧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计重收费费率标准的测算,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我省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审核计重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计重收费标准,制定适合计重收费工作的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省公安厅:参与计重收费紧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协助普通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在实施计重收费后,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宣传、贯彻《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负责定期检定称重设备,负责对计量收费称重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负责协调基层质监部门处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量的计量纠纷及投诉等相关事宜。
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计重收费工作中的行业作风和执法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以上各单位要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广泛宣传教育。
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系统的宣传方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他们了解计重收费、接受计重收费、支持计重收费。
(三)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治超执法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不能因为实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对货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该车对应的车货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30%以内(含30%)的,对超限部分的货物应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限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货车经营者承担;对货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该车对应的车货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30%以上的,严格依照国家治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合理布局计重收费站点和治超执法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调控。
(四)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计重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和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是在实施计重收费时,提前明确收取通行费的备用方案,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形成强有力的态势确保计重收费工作起步平稳,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建立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五)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根据实施计重收费后,全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比例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加大超限基本费率调节系数,进一步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道路损害的经济补偿力度。同时,组织、引导有关部门和村民群众,在农村公路的入口等位置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装置,防止大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车绕行,破坏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