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去年以来,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及全省统一部署,各市县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为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是农业大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意义重大。年初,省政府已将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为省政府重点目标,并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各级政府必须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措施,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任务目标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主要指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的确权登记颁证。
国家已明确要求,在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同时,确保基本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此,各市县要抓紧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于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发放到权利人。同时,扎实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质量、加快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后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
三、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在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历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文件,解决农村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问题。要依法依规协调好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工作,妥善处理好 “一地多证”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的,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或者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权益。
农用地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农用地,也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开展建制镇、村庄土地调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村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的切实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