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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162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落实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07〕167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7-00162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落实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07〕167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

落实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7〕167号

 农业特色产品开发、农业经济技术研发等方面加大两地农业部门的合作。以特色产品开拓市场作为切入点,构建两地农业合作平台,建立吉林农产品供沪 “绿色通道 ”。(由省农委负责)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经协办负责) 

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落实工作责任分工

 

  2007年9月1日,吉林省副省长田学仁、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分别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南湖宾馆签署了《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协议》。为了切实抓好《协议》精神落实,推进吉沪两地全面加强交流与合作,现将《协议》涉及工作落实责任安排如下:

  一、关于建立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高层互访;加强政府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落实合作项目,推进两地全面合作。(由省经协办负责)

  二、关于工业领域的合作

  发挥两地良好的工业基础优势,鼓励双方企业在汽车、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农产品深加工及中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合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关于农业领域的合作

  充分发挥吉林农业产业优势,依托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突出发展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绿色名优特农畜产品,在

  四、关于科技教育和人才交流领域合作

  鼓励两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交流和联合攻关,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鼓励两地高校开展校际交流,在优势专业学生招生方面,由高校自主决定交流合作的方式。双方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才供求信息市场联网互通,开展培训、挂职锻炼、高层智力合作等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与交流,鼓励两地人才的合理流动。(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

  五、关于金融经贸领域合作

  加强两地金融机构间合作,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设置、金融市场开拓、信息沟通、资金融通等方面的合作。支持金融机构间开展相互参股、业务交流、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合作,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两地金融市场发展。

  加强两地产权交易领域合作,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增强信息、资本集聚辐射功能,引入更多的国际国内资本要素,为两地国有、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服务。

  加强两地经贸流通领域的合作,构筑现代商业形态,推进城乡市场互动,为双方企业及商品进入对方市场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创造条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对方举办的大型经贸展会。(由

  六、关于旅游领域的合作

  本着旅游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双方企业联合开发旅游资源。构建两地旅游宣传促销和合作互动的平台,积极向本地旅游者推介对方的旅游资源和产品,并在各自的有关网站上发布对方的旅游信息。积极促进两地旅游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支持两地旅游企业策划包装推介对方的旅游产品,组织客源赴对方旅游观光。加强两地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由省旅游局负责)

  七、关于开发区之间的合作

  发挥两地开发区在管理、人才、功能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两地开发区在信息交流、人才培训、产业积聚、园区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两地开发区管理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探索两地工业园区共建合作新的模式,引导两地开发区加强交流,建立开发区之间信息交流、产业合作、产业互动的推进机制。支持两地开发区及其企业与对方合作建设产业园区,搭建经济合作的长期平台。(由省开发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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