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返回顶部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4-0013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4〕79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4-0013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4〕79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

体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国办发〔200479号文件是党和政府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而采取的新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进而构建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省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在省煤炭局。省煤炭局作为省政府主管全省煤炭工业的工作部门,同时主管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都要组建或明确本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原则上负责本地区煤炭生产、行业管理的同时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监督和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各类煤矿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并对下级部门和煤矿企业的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四、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煤矿数量、煤炭产量和煤矿灾害程度,配齐配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懂煤矿专业、能深入煤矿井下的同志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中来;要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装备,将监管部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各地要在20051月底前组建或明确本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监管经费,并将情况报省编办和省煤炭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