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 ”债务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方案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清理化解全省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 ”债务(以下简称 “普九 ”债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 “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锁定乡村债务,分期分批化解 “普九 ”债务,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在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谁举债谁负责。按照事权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与之相适应,“普九 ”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
二是先清理后锁定。 “普九 ”债务大多与乡村债务交织在一起。要对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分清类别,确认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锁定债务。在此基础上,把 “普九”债务分离出来。
三是先筹资后兑付。依据 “普九 ”债务额度,落实化债资金,以县为单位及时兑付。
四是先化解后奖励。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化解 “普九 ”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要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相关措施。
(一)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的范围。我省 “普九 ”债务是指,从1993年全面推进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算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县乡政府、村级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完成 “普九 ”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偿还 “普九 ”债务的主体。县(市、区)范围内农村 “普九 ”债务的偿还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 “普九 ”债务,按农场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偿还。
(三)偿还 “普九 ”债务的资金来源。本着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化解 “普九 ”债务资金的筹集,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各地要严格按上述筹集渠道,从2007年开始,在化债期限内,筹集偿债资金。在资金筹集上,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对偿还 “普九 ”债务的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偿还 “普九 ”债务的顺序。化解 “普九 ”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农民等个人和工程业主欠债,优先化解1998年底以前形成的 “普九 ”债务,然后再化解2005年底以前形成的 “普九 ”债务。对国内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世界银行项目贷款中涉及到 “普九 ”债务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化解 “普九 ”债务的奖励办法。中央财政对完成化解 “普九 ”债务的省给予奖励。奖励主要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地方努力程度和化债进度,不与地方债务余额直接挂钩,不让过度举债者 “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者 “吃亏 ”。省财政也将参照中央的奖励办法对市(州)、县(市、区)进行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债务利息确认。根据国家规定,“普九 ”债务利息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算债务利息,按 “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 ”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
(七)制止举新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举新债的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防止发生新的债务。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财政资金解决。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制止举新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举新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的方法步骤
我省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总体安排是,全面清理锁定,分期分批化解。各县(市、区)要同时开展债务清理锁定工作,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锁定,同时对县级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的 “普九 ”债务进行清理锁定。“普九 ”债务化解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底。第二批,从2008年开始到2009年底。第一批开展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不少于县(市、区)总数的1/3。参加第一批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本着自愿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报审批条件是,清理化债组织机构健全,专业队伍力量较强,化债资金有保障。申请参加第一批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要在2007年10月底前,以政府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申报。第二批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不需要再向省里申报,清理锁定债务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化解 “普九 ”债务工作。全省到2009年底全面完成化解 “普九 ”债务任务。
全省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大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培训人员。各地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试点方案,按一式五份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以上参加化债工作人员,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和省农委承担讲课任务。培训方案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县(市、区)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培训到乡、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任务的国有农林牧渔场。
第二阶段,清查摸底,分清类别。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务债权底数,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将 “普九 ”形成的债务从债务总额中分离出来。会计账目齐全的,以会计账目为准进行核实分离。会计账目不完整的,以证据为准,采取调查法核实。清查中,每笔债务都要与债权人核实确认,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清查结果,要以债务主体为单位,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并以县为单位建立债务数据库。这一阶段工作,是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的基础,要在2008年4月底以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三阶段,审计确认,锁定债务。债务的审计确认工作与清查摸底工作要紧密衔接,视清查摸底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确认。乡镇政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和县级政府、国有林牧渔场 “普九 ”债务的审计确认和锁定工作,由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并向省政府提交审计报告。村级债务的审计确认和锁定工作,由省农村审计站负责组织,并向省政府提交审计报告。省审计厅和省农村审计站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计确认、锁定债务的办法。经审计锁定的债务,由省和县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录入数据库。第一批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债务的审计确认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第二批化解 “普九 ”债务的县(市、区),债务的审计确认工作要在2008年9月底以前完成。
第四阶段,规范操作,偿还债务。在审计确认、锁定债务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偿还责任制定偿还债务方案,按一式五份报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按照规定的偿还顺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偿债资金直接兑付给债权人,兑付一笔,销号一笔,并处理好相关账目。偿债资金不准由各个债务主体兑现给债权人,防止被截留挪用;不准违反偿还顺序兑付,防止人情关系兑付。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健全机制。省里定期对各地化债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化债目标的,省财政厅将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验收标准: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二是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三是按规定筹集资金,并全部用于化解 “普九 ”债务;四是试点工作进展平稳,出现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五是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化解乡村债务和制止举新债等稳定机制,并落到实处。要结合检查验收,认真搞好总结,探索规律性东西,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积累经验。
四、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的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地要把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不健全的,要健全起来,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同时,要划拨相应的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组织专业队伍。各县(市、区)要从相关部门抽调熟悉农村、熟悉财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驻乡、驻村、驻校协助开展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试点工作。
(三)落实部门责任。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教育、财政、农业、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市(州)、县(市、区)也要落实部门责任。
(四)加强督查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督查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清理化解 “普九 ”债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