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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4-00109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4-00109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在继续全力抓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其持续稳定发展。

  二、对减免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扶持政策,统一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1号)的规定执行。

  三、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既定税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按照《通知》精神,对我省家禽养殖(含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给予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照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下发。

  四、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及种禽场强制免疫疫苗等费用的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牧业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制定下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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