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1万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0万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9万元;
其他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3万元。
二、建立个人账户,提高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额度。
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50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5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000元计入;其他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按3500元计入。
三、增加离休干部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加离休干部购药定点零售药店。离休干部凭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药可不需处方。
四、完善药品管理,保证离休干部合理的用药需求。
(一)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调整《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将离休干部确需应用的“目录”外药品增补进“补充目录”中。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离休干部的用药需求。“目录”内的药品,离休干部确需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无法常备或未招标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如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离休干部合理的用药需求,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离休干部可按医嘱购买治疗所需的药品,并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所需费用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定额中相应扣减。
(三)离休干部由于患特殊疾病,“药品目录”内无其诊疗所需的药物且无法替代的,实行单独管理,所需费用从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中解决,特殊急救药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五、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实行优质服务、细节服务、星级服务,确保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的方便,保障离休干部住院床位、住院环境。
(二)建立离休干部责任医师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水平较高的高年资医师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由省委老干部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同志组成服务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点,及时征求离休干部意见,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离休干部医疗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并形成责任制,实现“点对点的管理”。
(三)形成“一对一的服务”。对于资历与职务较高的老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厅保健室负责为其进行随诊与健康检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拓展服务渠道。
(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对责任医师进行备案管理,建立诚信档案,记录责任医师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建立奖惩、测评、公示机制,实行责任追究、指标考核,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出色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表彰奖励。
(二)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发放慰问信、征求意见表及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与离休干部沟通,多渠道了解离休干部的意见与建议,并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三)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建立、健全信息化查询平台,以方便离休干部掌握医疗费统筹管理政策信息及其个人医疗消费信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息查询渠道,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信件等多种方式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七、其他有关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