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1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事关民生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切实发挥立法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规范立法程序,对需要组织听证或者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要依法办理,采取多种形式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体现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立法项目要体现本省特点。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能照抄照搬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结合本省实际,充分体现立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四、本立法计划中列入计划完成部分是经上一年度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出台的项目,列入调研论证部分是拟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对列入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和进行调研论证,及时把有关说明、送审稿及法律依据送省政府法制办。对有意见分歧的,要积极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做出说明。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
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共计6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