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41号),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强化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四)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将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中医药管理职责划入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研究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设立卫生执法监督处。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有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工作。
(四)将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更名为卫生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是:组织、参与和协调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开展综合性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五)将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不再承担农村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拟订等相关工作。
(六)撤销原省卫生厅内设的中医药管理局。
经上述调整,省卫生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卫生政策法规处、卫生执法监督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处、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处、保健办公室、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四、其他事项
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和移交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鉴于国家卫生部尚未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此项职责,目前,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暂时仍由省卫生厅承担,待国家卫生部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后,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