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全省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将规划统计处更名为发展规划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二)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调查统计和上报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情况;组织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设立人事监察处。
主要职责是: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察、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办公室不再加挂人事监察处牌子,相关职责由人事监察处承担。
经上述调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8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务药具处、宣传教育处、科学技术处、流动人口管理处和人事监察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2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