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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341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6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341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6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2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9〕1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36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 (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发展体系及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行业协会发展布局,培育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中的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政会分开,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转变政府职能,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职责。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行业协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搞好行业协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贸易争议,调解会员关系;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做好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评估会员企业信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会员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创造平等、有序、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强化行业服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为企业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行业政策;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和商务交流等活动。

  (六)代表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打破行业、企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增强在行业中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高在行业中的公信力。

  三、加大行业协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力度

  (七)大力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在行业协会中任职也要严格审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要进行分设;行业协会要在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克服重登记、轻监管倾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体制。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强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认真解决干部队伍、工作经费和执法手段等问题。

  (九)优化结构和布局。根据我省实际,加快在重点领域,如汽车工业、现代农业、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金融证券、现代物流、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培育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行为规范、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填补我省一些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鼓励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 (州)进行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通过公平竞争,合并重组一批交叉重复的行业协会;依法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

  (十)明确行业协会设立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行业协会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协会,也可从实际出发,组建产业跨度大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领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立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行业协会的设立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对同业企业较集中、行业特色突出的区域,鼓励由所在区域内的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省级行业协会,冠以吉林省行业协会名称,行使全省性行业协会的职能。对行业协会的冠名要严格审批。

  (十一)建立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要加快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与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紧密挂钩;对违法乱纪、不履行职责、作用发挥不好的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要通过行业协会间的适度竞争,提高其代表性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十二)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有序转移。各级政府要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本部门的实际,通过职能划转、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人员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反映行业诉求、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贸易争端解决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对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 “自主设立、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职能、行规行约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行业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等按照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逐步推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十四)加强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谋取行业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

  (十五)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主要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收费应符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 〔2007〕167号)的规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施行,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业协会要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五、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六)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行业协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包括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十七)落实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的规定,确保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认真落实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资质认定、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政策。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建立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十九)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行业协会改革综合协调及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成立、注销、撤销的登记、年检及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会费票据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接收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和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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