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依法防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人人自爱、自我防病”的社会氛围,构筑预防艾滋病的社会“防火墙”。
二、工作重点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实施计划的通知》(吉政发〔1999〕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9号)要求,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重点加强和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使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办法,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既要自觉预防感染,又要减少不必要的恐慌。要倡导关爱艾滋病患者,努力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自愿免费咨询检测,及早发现和有效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人数,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疫情及流行趋势。
(三)加大行为干预力度。以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全面开展对不良性行为、注射吸毒和血液、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有效阻断艾滋病经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四)落实救治关怀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救治关怀,延长他们的生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致力于解决艾滋病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防治要求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预防和无偿献血知识,营造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
1.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列入日常规划。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各省级报纸、期刊等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
2.宣传、农业、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有线广播、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到广播站有宣传录音材料、村村有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
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大、中学校教学计划,并在图书馆、阅览室备有一定数量的知识读物,在校园宣传栏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
4.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公众聚集场所加强宣传。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在公众聚集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6.铁路、民航、交通、海关、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在交通集散场所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宣传专栏,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7.宣传、工商、文化、城建、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各地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
8.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等纳入到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对羁押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
(二)强化监督与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
1.卫生部门要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确保医疗用血第一道关口的安全。
2.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在采血前、采血后、发(用)血前严格实施艾滋病“三检”制度,确保用血安全,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高度重视艾滋病医源性感染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外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和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强化举报制度的落实,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4.公安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既往供血(浆)人员、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流动人口等的调查、检测和筛查,掌握和控制传染源。
5.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计生、妇幼保健机构等要继续做好阻断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6.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规范管理。各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加强考核验收工作。
7.规范医药市场,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之中,促进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控制疫情蔓延。
8.卫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掌握艾滋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包括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办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救治质量。
(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全省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2.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如实、及时、规范报告疫情。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广泛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筛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高危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调查,切实掌握疫情。
3.从事手术、介入治疗等进入人体内的医疗活动之前,要在开展医学咨询的基础上,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4.重点加强对既往供血人员、吸毒人群、性病病人、出入境劳务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检测筛查力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大疫情搜索力度。积极开展一般人群的疫情检测,力争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传播与蔓延。
5.为了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本人及家庭造成社会歧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和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四)加强艾滋病综合示范区防治管理试点工作。
1.要扎扎实实搞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各艾滋病综合示范区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卫生部门负责示范区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开展基线调查,确定重点控制目标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防治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位感染者和患者身上,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痛苦,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摆脱生活困境。
2.卫生部门要定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会诊,建立巡诊制度。村卫生所医务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到艾滋病患者家中随访,了解病情,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怀,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要切实有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有效地落实好政策,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爱,减少歧视。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予以倾斜,要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扶持政策,鼓励艾滋病感染者从事生产自救,减轻社会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依法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市州也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政策和措施,并加强指导监督,深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和上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投资方向。省及各级财政每年要设立必要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保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