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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2758504M/2023-0019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合财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2758504M/2023-0019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合财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合财字〔20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省供销集团公司: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吉林省供销合作社202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3110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发生的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行为,加强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的监督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吉合财字〔202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发生的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社有资产。资产交易指的是以上社有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和购买的经济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服务主要指购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设计以及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权限,负责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决定或者审查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事项;

(三)指导本级所属企业在农村产权市场进行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

(四)负责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履行其他监管职责。

 

第三章  进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资产优化配置。

第六条 除按照要求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财政拨款采购项目外,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土地、房屋建筑物、省、市(州)级社有企业2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社有企业10万元以上、基层供销合作社5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社有资产的处置和购买、省级、市(州)级社有企业1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社有企业5万元以上、基层供销合作社3万元以上的采购服务,应当在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农村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第七条 交易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招投标、竞争谈判等方式。

第九条 进行下列范围、标准的资产所有权转让,应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公开进行。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筑物产权等;

(二)省级、市(州)级社有企业转让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县(市、区)级社有企业转让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基层供销合作社转让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

第十条 进行下列范围、标准的工程建设(改造)和资产、服务采购,应当采取网络采购、竞争谈判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

(一)投资预算在2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购买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筑物产权等;

(三)省级、市(州)级社有企业购买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县(市、区)级社有企业购买单价10万元以上的机械和设备、车辆等;基层供销合作社购买单价5万元以上的机械和设备、车辆等;

(四)省级、市(州)级社有企业购买单项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县(市、区)级社有企业购买单项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基层供销合作社购买单项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拟进行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的社有企业(以下称转让方或采购人)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基层供销合作社转让资产的,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党组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资产所有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资产所有权转让的,需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协议、资产产权单位或供销集团公司(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资产转让的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如重大资产所有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筑物等),需提交本级供销合作社党组会或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决议)等材料。

进行工程建设(改造)和资产、服务采购的,应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本公司或本级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

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和采购服务,由其代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转让方或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受让方或供应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及交易条件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市场对转让方或采购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农村产权市场网站发布产权交易公告(采购公告),公开披露有关资产交易或集中采购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供应人。土地等资源类资产首次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房屋建筑物、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其他资产首次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网络采购、竞争谈判采购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额度的招标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或意向供应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情况,农村产权市场和转让方或采购人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市场按照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公开竞价,通过农村产权市场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受让方或供应人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交易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购项目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和资产转让价款通过农村产权市场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价款。集中采购资金由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或供应人按照农村产权市场的规定交纳,转让方或采购人免交。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凭农村产权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见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之间进行资产交易,可以不在农村产权市场交易,采取协议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要求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应在农村产权市场交易而没有进入农村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备案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进行交易的;

(三)所属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所属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受让方或供应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或采购人的选择以及合同签订的;

(六)受让方在资产交易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资产流失的。

(七)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或采购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或供应人的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受让方或供应人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或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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