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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2-02322
分      类: 畜产品加工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牧联发〔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2-02322 分      类: 畜产品加工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3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牧联发〔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发展工作的通知
 
吉牧联发〔2022〕12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加快落实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推进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和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标准
  全省畜禽养殖类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标准,参照《吉林省省级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附件1)和《吉林省省级畜禽养殖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
  二、做好主体培育
  各地要结合省级创建标准,及时调整修改本级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标准,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认证管理等工作。各地要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和监测工作,于同年9月底前,将创建和监测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省畜牧局备案。
  三、明确基本原则
  各地要坚持重点培育、扶优扶强、以强带弱、梯次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主体,建立储备库动态管理。围绕创建对象的短板弱项和发展意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确保创建质量,提高创建成色。
  四、明确遴选办法
  各地要制定本级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牧场(农场)遴选办法,按照创建质量标准,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排名靠前的合作社优先享受各类政策,切实起到激励作用,发挥带动功能。
  五、落实扶持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好中央和省里有关扶持政策,抓好项目组织申报、计划安排、绩效管理等工作,坚决杜绝政策资金挤占、挪用、支出缓慢等问题现象发生,确保各项惠牧惠农政策直达场户。
  联系人:省畜牧局滕飞    联系电话:0431-88906650
  电子邮箱:xmjjgc@163.com
 
  附件:1.吉林省省级畜禽养殖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2.吉林省省级畜禽养殖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标准(试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3日
附件:吉林省省级示范合作社家庭牧场创建标准(试行)和吉林省省级畜禽养殖示范家庭牧场(农场)创建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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